山东东朋自控仪表有限公司

某某与招远市东朋自动化仪表公司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西执字第945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7月9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 被执行人招远市东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上列当事人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莱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一、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5344.88元。二、招远市东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749.83元。案件受理费2420元、速递费180元、鉴定费800元计3400元,由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3200元,招远市东朋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负担200元。***于201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92494.65元(含迟延履行利息3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