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2民初33826号 原告: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负责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2: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南四街XXX号XXX号楼一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主任。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好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崇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东方纵横认证中心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