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8民初3728号 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君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睿申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同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秋阳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21.90元,减半收取计1,110.9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