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沪0120民初1024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11月21日生,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富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毛炳荣。
委托代理人叶春,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上海富溢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事实难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晓燕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刘 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