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0)沪0120民初14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柘林镇虹光大道318号46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凤城一村XXX号XXX室。
原告上海禾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沪0120民初14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解除对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上海星昌电气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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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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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