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5民初4299号
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孙旗屯乡东马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9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