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轴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05民初4299号 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孙旗屯乡东马沟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宛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后,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1494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洛阳文安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