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391民初1718号
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住洛阳市涧**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女,汉族。1994年4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
被告: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洛阳片区高新区东马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特重轴承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因双方达成和解,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LYC轴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