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15)青执字第4768号
原告上海域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
2015
年
6
月
3
日
作出的(
2014
)青民三
(
民
)
初字第
4586
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域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设计费人民币
23
万元;二、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域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人民币
56,580
元;三、被告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上述两项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受理费人民币
5,598.70
元,由被告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届期,被告
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
上海域菲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
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
2015
年
7
月
28
日
向
被执行人
上海金利海上阿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发
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于
20
15
年
8
月
12
日前
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
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部分银行存款,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集品企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上海梯维梯电脑设计制作有限公司及上海集品金控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处的股权。另查明:两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现去向不明,其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书记员
***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相关案号:(2014)青民三(民)初字第45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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