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异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362521.60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5338元,合计367859.6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苏州市博洋电子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该公司于2014年7月1日成立,注册资金200万元人民币,股东***(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21197711254658)应认缴出资额140万元,至2015年12月26日实缴出资额22.5万元;股东***(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4198210044971)应认缴出资额60万元,至2015年8月7日实缴出资额13万元。2015年12月10日,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通过决议如下:一、股东***将其持有的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3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60万元)出让给***(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83198212053235);二、***将其持有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69%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38万元)出让给***。股权转让后,***认缴出资198万元,***认缴出资2万元。至2015年12月10日,***实缴出资额64.65万元;至2015年12月16日,***实缴出资额2万元; ***作为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认缴198万元人民币,实缴64.65万元人民币,未缴133.35万元),***、***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认缴140万元,实缴22.5万元,未缴117.5万元;***认缴60万元,实缴13万元、未缴47万元)。现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博洋电子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对苏州市博洋电子有限公司的债务要求***在133.35万元范围内、***在117.5万元范围内、***在47万元范围内承担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由申请书、银行查询单、房产、车辆登记部门回执、企业信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而股东***未缴出资额133.35万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在133.35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分别在未依法出资的117.5万元、47万元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追加***(居民身份证号码XXXC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C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为本案被执行人。 二、***在133.35万元范围内、***在117.5万元范围内、***在47万元范围内对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367859.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诉讼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张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