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91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关于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当事人已达成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691执8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杜 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