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505执恢640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立(2016)苏0505执2704号案件执行,执行标的362521.60元,本案执行费用5338元,合计367859.60元。因被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上述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立(2019)苏0505执异22号案件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苏0505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33.35万元范围内、***在117.5万元范围内、***在47万元范围内对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嗣后,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遂立(2019)苏0505执恢640号案件恢复原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67859.6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