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05执恢6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主文内容如下:被告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59713.60元。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96元,减半收取3348元,由被告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因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义务,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12月15日立(2016)苏0505执2704号案件执行,执行标的362521.60元,执行费5338元,合计367859.60元。因被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5日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上述股东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立(2019)苏0505执异22号案件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4月8日作出(2019)苏0505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在133.35万元范围内、***在117.5万元范围内、***在47万元范围内对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嗣后,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遂立(2019)苏0505执恢640号案件恢复原案件的执行,恢复执行标的362521.60元,案件执行费5338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 1、2019年12月28日、2020年3月13日、4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证券、工商登记情况,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6029.24元。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2016)苏0505执2727号执行案件中已履行出资83244元,在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执53号案件中已履行出资35万元(其中9.5万元以债权转让的形式履行)。***未履行的出资额为47万元,扣除上述已履行的出资433244元,***未履行的出资金额为36756元,故本案中***应在剩余未出资的36756元范围内对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扣除本院已扣划的6029.24元,***主动将剩余30726.76元出资缴纳至本院。至此,***在本案中的义务已履行完毕。 3、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依法查封了***名下牌照为汽车一辆(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4月13日,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向本院申请续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4、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与案外人共有的位于一套,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轮候查封了该不动产(查封期限截至2023年3月17日,申请执行人可于查封期限届满前30向本院申请续封),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另查明,上述不动产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18)苏0205执53号案件首封,该案已达成执行和解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应及时关注该不动产的处置情况,及时申请参与分配。 5、2020年4月15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查询其名下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在户籍地有不动产的登记信息。 6、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执行,未发现被执行人。 7、本院通过关联案件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内的涉诉情况,截至2020年5月11日,除本案外,被执行人苏州力业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另涉7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6件已执行完毕,1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另涉其中5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中4件已执行完毕,1件终结执行。 8、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2020年5月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执行情况、采取的措施及终本后发布保险悬赏公告、申请临控措施的流程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程序。 至此,扣除执行费5338元,本案执行到位31418元,***行款331103.60元未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银行查询回单、房产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车辆登记信息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恢复执行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不动产、车辆,但均不能处置。本案已穷尽了执行措施,但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案件的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5民初802号民事判决书未执行到位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凯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