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恢2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常州长江玻璃有限公司对扬子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