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91执恢1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的(2016)苏069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5000元。案件受理费5876元,减半收取2938元,由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因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追加***为被执行人,责令其在抽逃出资6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南通银河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嗣后,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2020年1月14日,本院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1月19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不动产以及公积金等信息。 2、2月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 3、5月20日委托查封登记在***名下的京J×××××宝骏牌汽车一辆。 4、5月22日委托调查京J×××××宝骏牌汽车的登记信息,本案轮候查封。 5、6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7月1日再次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车辆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7、经系统关联案件查询,(2016)苏0684执783号、(2017)苏002执2408、2409、2411号等执行案件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8、7月1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询问申请执行人能否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以上查明的财产并已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判长 陈 冲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陆 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