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684执1534号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06016711X9,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南通杜宾工具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397684-1,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李想。
被执行人:**,男,1982年10月30日生,汉族,住海门市。
申请执行人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杜宾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作出的(2016)苏0684民初9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935000元、**履行利息及诉讼费11108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本次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1553613元、**履行利息及诉讼费11108元。被执行人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223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定其在2020年6月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责令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南通杜宾工具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南通杜宾工具有限公司已不在经营,其名下查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亦查无房产、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2020年8月19日,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统一向全社会公布。
本院经过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则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执行进程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表示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信息表、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进程告知书、执行调查笔录、执行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被执行人名下目前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何 兵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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