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民初722号之一
原告: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宏兴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阳市龙门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舒驰客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7158.91元减半收取213579.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18579.46元,由原告中天储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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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卓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