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20民初25675号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204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星火开发区民乐路395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工作。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蓝星聚甲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准许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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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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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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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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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