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海玻璃有限公司、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291民初6076号
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海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先进装备制造园区华贺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47877687T。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江农场长江大街258号10幢20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590292204。
法定代表人:***。
被告: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工业区江田东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404431F。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海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威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美联钢结构建筑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海玻璃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海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海玻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