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执874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执行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和合路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依据马鞍山市花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皖马(花山)劳人仲裁〔2022〕44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1,107.5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61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1,03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40.00元、护理费3,74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7,405元,共计186,340.50元。
本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限期履行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沪0113民初28953号,目前正在审理中。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已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案件正在审理中,故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不符合执行案件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顾 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