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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赞如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赞如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镇五四公路4399号56幢1072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 第三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和合路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上海赞如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黄熙瑶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