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2397号
申请人: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273855708,住所地丹阳市麻巷门二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丹阳市珥陵商业酿造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750014970L,,住所地丹阳市珥陵镇珥东
投资人:***,该厂厂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丹阳市珥陵商业酿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丹阳市珥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丹阳市珥陵商业酿造厂银行存款11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费10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