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1377号
原告:北京天地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路口139号西附楼221室(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内蒙古高投共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云计算总部基地5楼502。
法定代表人:郑翀。
原告北京天地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高投共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北京天地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原告北京天地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天地通电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舒 翔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