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481民初2441号
原告:***,男,1969年4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泽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1月20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宏海公路****(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77933935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原告***与被告***、***、***、上海龙明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责任限额为270000元,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2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