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黄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沪02民终5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中豪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审被告: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2018)沪0151民初1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保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对司法鉴定提出异议,被上诉人脸上仅仅为裂伤,只可能留有疤痕,不会遗留色素沉淀。上诉人请求重新鉴定并依法改判。 ***辩称:司法鉴定符合实际情况,鉴定报告附有被上诉人脸部照片。被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予以答辩。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太保上海分公司、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医疗费3,068.70元、残疾赔偿金125,192元(62,596元/年×20年×10%)、误工费13,500元(4,500元/月×3个月)、护理费1,800元(60元/天×30天)、营养费900元(30元/天×30天)、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1,950元、交通费300元、车辆修理费800元、衣物损失费300元、代理费3,000元;二、要求太保上海分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之外的损失由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各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医疗费3,068.70元、营养费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89,700元、护理费1,500元、误工费13,500元、交通费3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800元,合计114,968.70元;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残疾赔偿金35,492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37,442元;三、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赔偿***代理费3,000元,扣除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垫付的现金2,000元,上海辰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尚需赔偿***1,000元。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交通行为当事人应当遵守交通法规,确保交通安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至于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责任承担比例,应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大小以及双方交通工具的危险程度确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各方当事人对于原审法院关于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交通事故发生后,处置事故的交警部门委托上海枫林司法鉴定定有限公司对***损伤后的伤残等级、休息、营养、护理期限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具备鉴定资质,鉴定程序无违法之处。二审期间本院未见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存在。原审法院参照该鉴定意见书并结合被上诉人***的受伤情况确定各项赔偿内容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3.84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