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北京城建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7民辖终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阮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 法定代表人:阎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2026)辽078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某甲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26)辽0781民初556号民事裁定书,并将该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将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定性为建设施工合同属事实认定错误。双方之间签订的防腐涂料的提供及施工合同,其实是双方之间就防腐涂料的买卖合同,防腐涂料的涂刷仅是配套服务而非主体义务,不涉及土建及结构的施工,也无施工的资质要求,双方之间的合同性质上为买卖合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异议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甲方所在地为北京市门头沟区。很显然,该案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为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因在立案审查时,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合同约定的管辖地,而立案审查时,人民法院未对此进行审查。现上诉至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至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和法律的规定。 某乙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某甲公司将LXB二期某工厂工程发包给被上诉人某乙公司。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某乙公司按某甲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实施,包含防腐涂料的提供以及施工,工程造价为包工包料,每平米单价100元。合同中还对工程期限以及工程质量标准、质保期等事项进行了约定,故本案从合同内容上看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法律特征,上诉人主张为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案涉工程地点为凌海市,故凌海市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