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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宁0106民初21574号 原告:陈某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石某1,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北京中银(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石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张某1、石某1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被告张某1、石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某某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资23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3月份左右,被告张某1让原告到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承包、被告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分包的金凤区某项目从事二次结构砌砖、抹灰的小工工作,被告张某1、石某1分包了上述部分工程,工资与张某1约定每天230元。原告工作期间,由张某1指定工友张某1考勤、记工,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资。2022年12月初原告结束工作,被告没有给原告及工友支付工资。2023年原告及工友向金凤区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张某1和石某1协商后向原告等人出具《欠条工人工资》,载明欠原告劳务工资23400元,此后经多次催收未果,故提起诉讼。 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 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辩称,原告之诉无事实依据,我司将案涉劳务分包给石某1,石某1又将部分劳务分包给张某1,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与张某1没有分包合同关系,张某1班组的工人不能突破二次分包关系向我司主张连带责任。经核实,张某1与陈某某系夫妻关系,本案系二人串通伪造的虚假诉讼,我司会配合石某1去公安机关报案处理。根据记载,原告没有考勤打卡记录,未给案涉工程提供过劳务。 张某1辩称,原告主张的劳务费应由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和石某1全部支付。 石某1辩称,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原告应当且只能向接受劳务的相对方主张劳务费,原告在诉状中自认其系张某1雇佣,与石某1无关,依据合同相对性,应由张某1支付劳务费,其诉请石某1给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石某1已向张某1付清全部工程款,张某1未向原告支付,应当自行承担付款责任。张某1承接涉案工程后,并未将涉案工程施工完毕,并且在社保局与农民工人脸识别互联网的公用平台(工地闸机刷脸)冒充出工,而石某1已将张某1施工部分的工程款全部结清,一部分系通过转账方式支付,另一部分通过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综上,原告针对石某1的请求不能成立,请求查明事实依法驳回原告对石某1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5日,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工程名称:某花园一标段总承包工程,合同分包范围:x号楼二次结构及装修劳务施工的全部施工内容及完成该项目。合同还约定了价款总额、分包工作期限及其他权利义务。之后,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与石某1签订《北京某服务公司翡翠林溪x楼二次结构工程劳务班组协议》,约定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将x号楼及幼儿园二次结构、屋面等劳务分包给石某1。石某1自述其又将某幼儿园、x号楼抹灰和屋面、幼儿园砌筑和砼转包给张某1。2022年3月,张某1之妻陈某某随张某1到万科翡翠公园项目从事抹灰等工作,约定工资每天230元。2023年5月25日,石某1、张某1出具《欠条工人工资》,载明“在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万科翡翠公园x、幼儿园二次结构2022年3-5月共13人:唐某某14450元、唐某110900元、杨某某12400元、王某某12290元、韩某某11265元、张某118650元、张某134000元、郭某某18700元、侯某某18200元、高某某11700元、杨某某2700元、高某某12600元、陈某某23400元。共13人合计201250元,大写贰拾万零壹仟贰佰伍拾元整”,该欠条落款处载明欠款人为张某1、石某1,由二人签字捺印并留存各自身份证号码和手机号码。陈某某自认已付劳务工资2000元,下欠21400元未付。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本案中,原告陈某某以及张某1、唐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等人受雇于被告张某1,在被告石某1分包的劳务作业中的提供劳务。陈某某虽与张某1系配偶关系,但法律法规并不禁止配偶一方在对方承揽的工程中提供劳务,本院认定陈某某与张某1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张某1应同工同酬支付相应的价款或报酬。被告石某1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以欠款人名义在《欠条工人工资》上签名确认欠付陈某某以及张某1、唐某某、杨某某、韩某某等人的劳务工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陈某某主张张某1、石某1支付劳务费21400元有事实依据,该诉请成立,予以支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将其分包的涉案劳务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石某1个人施工,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违法分包的法律后果,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对石某1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作为劳务发包单位,并未违法分包,其与陈某某等人不具有劳务合同法律关系,陈某某诉请该公司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石某1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所提交的《二次结构工程劳务班组协议》《考勤记录》不足以证明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北京某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1、石某1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劳务费214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3元,由被告张某1、石某1、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判决书附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年修正)》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 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六、《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将工作任务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所招用农民工工资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履行告知书 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每一位当事人应尽的法律责任。 如未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将依法采取以下强制措施。 1.扣押、冻结、划拨、拍卖被执行的财产; 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 3.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等措施予以惩戒; 4.采取罚款、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 5.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责任。 以上强制措施,可以同时采取,希望当事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