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1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24民初105号
申请人:江西众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医科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686590274。
法定代表人:许万根,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宏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恒广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277701062X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西众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宏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西众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宏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82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保单号:134101919202200007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西众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
2
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宏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829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不动产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王 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