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192民初2660号
原告:河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航空港护航路。
法定代表人:职某某,董事长。
被告:中国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远航路。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原告河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因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原告河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河南某某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杨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