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12民初9163号之一
原告: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2MA1WWUK520,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石港镇花市街村33组。
法定代表人:夏双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新,南通市通州区石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誉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70789146Y,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蕰北公路1755弄9号4012室。
法定代表人:徐晖,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6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誉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62元,减半收取计258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 菊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邱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