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591民初1312号
原告:浙江益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湖州市嘉年华国际广场C座C1702-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六和(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傲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金山区***路355号9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益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傲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浙江益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益通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松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PAGE\*ArabicDash??
?PAGE\*ArabicD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