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湖南兴长征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304民初563号
原告:湖南兴长征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娄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国政,湘潭市岳塘区五里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崇明县。
法定代表人:何申富。
原告湖南兴长征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兴长征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湖南兴长征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兴长征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0元,减半收取计3040元,由湖南兴长征电气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