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23民初1955号 原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水产路****综合楼B40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28元,由原告河南省强大防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