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上某某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12民初10530号 原告:***,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铜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州市铜山区利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男,身份信息不详,住徐州市沛县。 原告***诉被告上***环保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案件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雷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