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印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亚太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09)宝民一(民)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7日以已与被上诉人印某某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