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张某,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某。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上诉人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09)虹民一(民)初字第2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对本案重新作出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吴某某补偿款人民币13,500元; 二、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履行了上述义务后(已于2009年9月27日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纠纷已全部了结,双方之间无其他争议; 三、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共计人民币10元,由上海汇展广告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该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9月27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