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0民初3365号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681号(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