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10民初587号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庙镇宏海公路68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狮山路1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相关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本案诉讼暂时无法进行,依法可中止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