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0民初9199号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李茂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裘兆炯,上海正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裕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原,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宇杰,上海誉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锦穗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上海锦穗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南通三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李清梅
书记员 李 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