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7民初32849号 原告:***,男,195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新绿路39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恒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图纬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法官一人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履行双方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继续完成对上海市普陀区曹***171号3楼9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的装修装饰:1、安装热水器;2、安装厨房间脱排油烟机柜门;3、安装卫生间门;4整改卫生间台盆面至门边齐平;5、完成室内全部地板的安装;6、完成厨房间天花板吊顶;二、被告支付未在2021年9月15日前如期完工的罚金3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8月4日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原告将位于面积为30平方米的系争房屋的装修装饰工程由被告承包施工,承包方式为乙方包工包料,总价款66500元。总价款是原、被告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施工日期自2021年8月10日开工至2021年9月15日竣工,施工工期为35天,双方约定装修期间的合同权利何义务,且被告承诺在2021年9月15日前完工,如未完罚30000元,原被告签字或**后生效。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约定将房屋交回给被告,被告进场装修,并根据约定支付工程款,但至约定的完工之日的2021年9月15日,装修工程仍未完工,尚有热水器、脱排油烟机柜门、卫生间门未安装,以及卫生间台盆以及室内的地板未全部完成,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完成承包的装修装饰工作,均遭被告置之不理,拖延至今装修工程仍未完工。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第一,愿意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关于原告需要完工的内容,不同意安装原告旧的热水器,应当按照安装新的,且新热水器也在预算范围内。地板安装已经完成,但是其他项目需要原告先行支付第二期工程款未付的2000元,以及新增项目的1500元。不同意罚金的诉请,罚金是原告自己添加上去的,且原告未按期支付第二期工程款导致工期延误,被告并未违约。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21年8月4日,原告***作为发包人(甲方)与被告图纬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签订《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地址为系争房屋;施工面积30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总价款66500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甲方确认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计算;施工日期自2021年8月10日至2021年9月15日,施工工期为35日;工程款付款时间表为,合同签订当日20000元,水、电、管线隐蔽工程通过验收22000元,油漆工进场前22000元,竣工通过当天4500元等。该合同落款处乙方签名处载有图纬公司代理人***的承诺:“承诺在2021年9月15日前完工,如未完工,罚三万元”。 双方未签署相应的工程预算书或类似文件,主要参照案外房屋曹***157号房子的施工内容。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期进场施工。 2021年8月11日,原告向被告方(***微信)支付第一期工程款20000元。 2021年8月20日,原告向被告方(***微信)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0000元。 2021年9月6日,被告方联系原告,要求再转20000元买地板电器。9月7日,原告要求被告发送设计方案及预算、合同,被告方仅发送曹***号301室房屋的预算和图纸,未能提供系争房屋的预算方案。双方产生一定争议。在被告表述粉刷墙面是油漆工进场后,原告表示认可打款。 2021年9月10日,原告向被告方(***微信)支付第三期工程款20000元。 2021年9月25日,原告催促被告尽快完工。被告方提出要求原告支付合同上的2000元和一只柜子增加的1500元。双方就尽快完工和未结算费用发生较大争议。 系争房屋处仍有部分工程未完工,空置至今。 2021年12月,原告诉至法院。 现双方对需要完工工程部分确认如下:1、同意安装新的热水器,由被告提供新的热水器。2、被告继续安装厨房间脱排油烟机柜门;3、完成厨房间天花板吊顶。 审理中,关于卫生间门与台盆的施工,被告认为原定安装套装门,现需要改为折叠门,需要增加费用,原告不肯,被告可以按照套装门安装,并不会因为台盆面超过门边而影响门的开关。原告认为卫生间台盆面超过门边会影响门的开关,且原告没有说过折叠门的事情。 关于地板铺设,被告表示现铺设的地板确实存在高差,但系中间有墙敲掉导致,改平要增加费用1000多元,原告不同意。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被告双方就系争房屋装修签订了《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及相应初步方案预算,双方应当按约履行各自义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原告诉请的收尾工程提出异议,现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妥,本院予以支持。现双方对于原告诉请施工项目中安装热水器、抽油烟机柜门、天花板吊顶并无异议,对卫生间门、台盆面以及地板安装存在争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仅参照案外房屋装修方案,未对工程的内容进行详细的预算报价,从而导致双方对系争房屋装修细节产生争议,而被告作为专业的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无法提供针对系争房屋装修方案及详细预算的主要后果,被告应当将系争房屋内地板铺设至没有高差的合理使用状态,并将卫生间门按被告承诺安装至合理使用状态,至少不应因台盆面的安装影响门的开关,而原告要求整改台盆面的目的主要亦在于此,故对于原告另外要求整改的诉请,本院不再另外支持。关于付款进度结合双方证据以及陈述,双方并未对水、电、管线隐蔽工程存在争议,原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第二期工程款22000元,故被告虽有工程逾期,但考虑到原告确实存在逾期未付足额工程款的情况,以及双方对付款发生的争议情况,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承担罚金30000元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需要说明的是,原、被告双方继续履行装饰装修合同,应当本着平等和谐、友好协商的态度,防止因工程中的细节问题再产生争议。关于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未付增加工程款1500元的意见,未能提供双方签署的工程增量的确认材料,结合前述双方对工程无明细预算的情况,本院对此项意见,不予采纳。考虑到双方合同继续履行,以及避免当事人讼累,在原告同意支付欠付的进度款2000元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项支付义务一并予以判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上海市普陀区曹***171号3楼9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住宅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继续履行; 二、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继续履行上海市普陀区曹***171号3楼9室房屋内的以下装饰装修项目的施工义务:1、安装新热水器;2、安装厨房间脱排油烟机柜门;3、安装卫生间门;4.完成室内房屋地板的平整安装;5、完成厨房间天花板吊顶安装。 二、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人民币2000元; 四、对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诉讼费人民币5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400元,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盈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