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6663号
原告: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施怡,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星。
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周华强。
原告上海**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图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审理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妥,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管业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童 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梁诗园
书 记 员 宋高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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