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沪0109民初20066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母亲,住上海市虹口区。
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百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百姓公司赔偿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室(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主卧地板修复损失、门套、踢脚线、门口压条更换损失、重新排布及修复阳台地漏费用、阳台瓷砖损坏费用及上述项目的人工费合计8,12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20日,***与百姓公司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以下简称装修合同),约定由百姓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装修,工程于2019年5月5日开工,于2019年7月14日竣工验收,当时未对阳台地漏进行开水测验。***于2019年8月31日入住房屋,由于百姓公司在阳台安装了两个距离较近的地漏,***使用洗衣机清洗床单等通过其中一个地漏排水时,另一地漏发生反水,阳台及主卧分别于2019年9月2日、9月24日、12月16日发生三次渗水,导致主卧地面积水,卧室地板、压条、踢脚线、门套均需更换。百姓公司于2019年10月1日上门勘察,勘察时其称***应在白天使用洗衣机,而不应在晚上使用,当时未进行修复。2019年12月底,百姓公司再次到现场,在两个地漏相通处加置隔板,阻断另一地漏向上反水,并将反水的地漏用水泥抹平不再使用,这次修复后未再渗水。鉴于渗水系由于百姓公司装修设计及施工存在不当,其应赔偿损失,现双方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故起诉要求判如诉请。
百姓公司辩称,系争房屋竣工验收时进行过阳台下水测试,工程款均已结清。2019年9月25日,百姓公司接到***母亲***的报修,报修原因系使用洗衣机时地漏反水导致地板泡水。百姓公司的工作人员于2019年10月1日到达现场先做了下水排查,当时阳台下水畅通,***自述系9月25日使用洗衣机时排水管脱落引起渗水,百姓公司工作人员现场勘察后认为反水与施工并无关系,应重新更换洗衣机排水管,当日地板已经干了并未有任何问题。***方于2019年12月23日第二次报修,内容为门套开裂,百姓公司工作人员和厂家工作人员于12月24日共同上门勘察,确认门套损坏系由于泡水原因而非本身质量问题,工作人员亦和***解释了设置两个地漏的原因,***提出封住一个地漏防止再次渗水,仅保留洗衣机出水口的地漏,故工作人员应其要求封住一个地漏。2020年3月,***致电百姓公司称其要重新更换洗衣机,要求百姓公司上门接水管,后百姓公司没有派人上门。2020年5月12日,***再次报修,内容为地板显缝,地板公司工,地板公司工作人员于5月13日上门勘察认为显缝系泡水造成身质量问题。百姓公司同意赔偿《维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可确定部分780元,但主卧地板泡水并非地漏反水导致,系由于洗衣机排水管脱落导致,故不同意赔偿地板、压条、踢脚线、门套的更换损失。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4月20日,***(发包方、甲方)与百姓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由百姓公司装修系争房屋,承包方式部分承包,总价款89,490元。装修工程已于2019年7月14日竣工验收,装修款已结清。
***入住系争房屋后因阳台及主卧渗水向百姓公司进行报修。2019年10月1日的现场勘察记录显示勘察情况为地板未见起拱、洗衣机排水管脱落引起漫水现已吹干;处理意见为洗衣机排水管重购以后施工队再来重新安装,***在顾客意见处签字。审理中,***称***签字时勘察情况处仅有地板未见起拱一项内容,2019年12月24日的保维修处理单显示客户担心再有水渗出,要求封堵地漏,只保留洗衣机出水口,***予以签字。
审理中,根据***的申请,本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系争房屋阳台地漏及地漏连接的下水管的设计和排布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阳台渗水的因果关系以及渗水导致的室内装修的修复方案进行鉴定;委托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的维修工程进行造价鉴定。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载明:2019年百姓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室内装修,装修前阳台北侧地面原有一个地漏,向北接入室外排水管;装修时,在原有地漏的南侧地面新增一个地漏,新增地漏排水管在砼楼板上部接入原地漏中,目前阳台地面共2个地漏,北侧原有地漏作为洗衣机地漏使用;新增地漏与洗衣机地漏共用排水管,间距37cm,不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6.7条“当阳台设有洗衣机设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设置专用给、排水管线及专用地漏,阳台楼、地面均应做、地面均应做防水”的要求试验表明,新增地漏表面存在少量溢水的现象;经现场检测,系争房屋目前主要存在主卧复合地板、踢脚线以及门套受潮变形等损坏现象,从损坏的迹象和洗衣机排水试验表明,阳台地面渗漏水与阳台新增地漏排水管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因素有关,不排除洗衣机排水管脱落导致地面进水,阳台和主卧地面进水,导致室内装修受损。鉴定结论和修复建议载明:1、阳台新增地漏与洗衣机地漏共用排水管,不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的要求;2、阳台地面渗漏水与阳台新增地漏排水管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因素有关,不排除洗衣机排水管脱落导致地面进水;3、建议对进水受潮变形的主卧东门门套、踢脚线和木地板进行拆换处理;4、建议重排阳台地面新增地漏排水管,直接接入室外排水立管。鉴定单位于审理中称洗衣机排水的地漏应有专门的排水管线,现系争房屋内的洗衣机排水地漏与地面地漏共用一个排水管,间距只有37厘米不符合要求,使用洗衣机过程中会产生溢水情况,根据现场的试验和双方的描述,亦可能由于洗衣机排水管脱落原因导致渗水,但由于渗水发生的时间距今较久,难以确定原因大小。
万隆建设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维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载明:1、可确定的系争房屋修复工程造价为780元;2、存在争议的系争房屋修复工程造价为7,340元,***主张卧室地板、踢脚、门套、压条更换损失是洗衣机地漏未规范施工导致反水泡坏,百姓公司主张卧室泡水是洗衣机下水管脱离导致,非地漏反水,我司对于双方的此项争议意见未能作出明确判断,特此单独列明。
审理中,***申请证人韩某出庭,韩某称其与***系邻居,***装修好入住后其去看过,有一次***和其说晚上漏水了,具体时间记不清了,***称系由于地漏原因,且装修公司亦认可系地漏问题,装修公司去***家里时其亦在场,大约在10月1日前后,装修公司有一个领导来了称地板很好不会有问题,其和该人说系由于地漏原因,该人亦承认,也愿意修,说地板很好即使进水也不会有问题。
本院认为,***与百姓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各自义务。根据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的《鉴定意见书》,阳台新增地漏与洗衣机地漏共用排水管不符合相关规范,对此百姓公司应承担《维修工程造价的鉴定意见书》中可确定的修复工程造价,审理中百姓公司亦表示同意承担该部分损失,本院予以照准;关于存在争议的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明确阳台地面渗漏水与阳台新增地漏排水管设置不满足规范要求等因素有关,不排除洗衣机排水管脱落导致地面进水,故百姓公司、***应对阳台渗漏水导致的室内装修损失共同承担责任,具体分担金额,由本院根据实际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予以酌定,鉴定费用亦应由双方按比例负担。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主卧地板修复损失、门套、踢脚线、门口压条更换损失、重新排布及修复阳台地漏费用、阳台瓷砖损坏费用及上述项目的人工费合计5,9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负担14元,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负担36元;鉴定费16,000元,由***负担4,771元,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负担11,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