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2民终17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1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杏英(系***妻子),女,194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频。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百姓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姓装潢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民初10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在百姓装潢公司送来的第一包圣象地板打开时就发现有问题,地板凹出面的锲口薄得像层纸。地板铺好后大厅里的一组电视柜摆好后看上去也是斜的。地板本身有质量问题是不争的事实。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的检测条件极为苛刻,送检地板必须是同一批次全新未拆封的两平方米,导致无法制裁以次充好的商家。百姓装潢公司提供的厂家的地板检测报告是2017年1月的,无法证明2017年年底用来装修铺设的涉案地板的质量。瓷砖方面,当时也只看到诺贝尔瓷砖的包装箱上有优等品字样,其他几乎没有看到。施工结束工程验收阶段,设计师和业务员均未到场,结算单是事先签好的,装修施工存在不少问题。***据此请求改判。
百姓装潢公司辩称,地板和斯米克瓷砖都有出货单。相应的检测报告,百姓装潢公司也已经提供给一审法院了。百姓装潢公司认为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百姓装潢公司出示大厅使用的圣象地板的送货单,儿童浴室、厨房斯米克瓷砖型号以及等级;2.对大厅地坪(包括大厅和东面走廊地坪地板质量和铺贴质量)进行第三方检测,如果检测有问题,检测费用由百姓装潢公司承担;3.百姓装潢公司赔偿100,000元。后***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8月29日,***(发包人、签约甲方)与百姓装潢公司(承包人、签约乙方)签订《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装饰装修上海市杨浦区睿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总价款为634,498元,总价款是甲、乙双方对设计方案、工程报价确认后的金额,在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的上下增减幅度在没有项目变更的情况下不超过总价款(预算价)的5%。合同签订生效后,如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这部分的工程款应当按实结算。工期自2017年9月4日开工,至2018年1月10日竣工,工期125天。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见附件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应提前1天通知甲方验收,未经甲方验收及不符合工程主材料报价单要求的,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按时验收,应视作验收,但不免除乙方不按工程主材料报价单选购及使用材料所引起的责任。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在七日内组织验收,验收通过的,办理验收移交手续,并由甲方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价款。工程竣工验收通过,甲方付清工程尾款后,乙方向甲方提供《工程保修单》,保修期按示范文本《使用说明》的第十条内容协商约定为2年,乙方同时提供管线竣工图等资料,凭保修单实行保修,保修期从竣工验收通过签字或盖章之日算起。乙方指派质管员为乙方驻工地代表,全权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是假冒伪劣产品的,应按材料、设备价款的双倍赔偿甲方。
百姓装潢公司于2017年9月4日进场施工,于2018年1月10日竣工验收,后***入住房屋。双方确认最终实际支付装修款451,356元。百姓装潢公司提供的结算单,主卧项目中注明圣象实木复合地板型号、数量为AP8945,面积177平方米。卫生间西项目中注明斯米克瓷砖,型号、数量分别为玻化砖YB61TC01P600×600(7片)、玻化砖YB6360UDP600×600(10片)、瓷砖300×600XWF256NP优等品(114片),卫生间中项目中注明斯米克瓷砖,型号、数量分别为微缝地砖300×300XFE354JPJ(60片)、微缝地砖300×300XFE356JPJ(60片),瓷砖300×600XWF400JPJ(140片)、瓷砖300×600XWF404JPJ(70片),厨房项目中注明斯米克瓷砖,型号、数量分别为玻化地砖600×600YY366ZKPP0优等品(24片)、瓷片主砖300×450XWK670NPT优等品(182片)。百姓装潢公司施工工人翟高军另收取***敲墙及部分材料款5,000元。
一审审理中,百姓装潢公司提供国家人造板与木材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于2017年2月13日向圣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仿古多层实木复合地板检验报告,显示样品所检项目均达到标准规定要求。百姓装潢公司提供国家建筑装修材料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斯米克釉面砖的检验报告以及国家建筑卫生陶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斯米克玻化石的检验报告。百姓装潢公司提供圣象地板送货出库单。***提供圣象实木复合地板保修卡,其上销售单号与圣象地板送货出库单一致,百姓装潢公司明确该保修卡并非其提供,其公司另提供保修卡。
在一审案件诉前调解期间,***申请对房屋内全部地板的质量和大厅地坪的施工质量以及修复方案进行鉴定。法院依法委托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进行鉴定。***向鉴定单位表示主要申请对木地板材质鉴定。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告知***该鉴定单位无木地板材质相关检测资质,仅能对木地板施工质量进行鉴定。***明确主要做地板质量的鉴定,且鉴定单位收费不合理,暂时不做大厅地坪的施工质量鉴定。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将鉴定申请退回。一审法院向上海市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国家家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了解,地板检测只能做全新未使用地板是否符合相应的检测标准,且需要提供同一批号的全新检测样本,***经核实,确认无法提供检测样本。***表示暂时不考虑对地坪进行检测,并撤回第二项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中,百姓装潢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至现场查看,确认:1、主卫东侧墙面砖空鼓9片(11.5元/片),2、厨房烟道处墙面砖开裂4片(8.6元/片),3、设备间南墙,对整面墙进行敲击有空鼓声,可判断为该墙面为电梯井隔音墙产生的空鼓声,非施工质量造成。等***通知维修日期可上门维修。第一项和第二项维修费为387.90元。***明确表示双方关于地板、瓷砖等争议的问题没有解决前,暂时不要求百姓装潢公司修复。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要求百姓装潢公司出示大厅使用的圣象地板的送货单,儿童浴室、厨房斯米克瓷砖型号以及等级,百姓装潢公司在审理中出示送货单,并已在结算单中注明所使用的斯米克瓷砖的型号和规格,故法院对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主张百姓装潢公司提供的材料为假冒伪劣产品,并要求百姓装潢公司赔偿100,000元。但是***未提供证据证明百姓装潢公司使用的材料系假冒伪劣产品,故本院对***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当事人均无新证据提交。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一审2020年8月19日的庭审中,法庭询问诉请中赔偿70,000元的依据。***回答:“当时是随便填的,我当时的地板是50,000元,按照1赔2,应该要赔偿我100,000元”。
二审审理中,百姓装潢公司表示,瓷砖的型号、规格及等级均是依据实物标注如实填写的。
二审审理中,***确认其一审诉讼请求中涉及的“儿童浴室”在结算单中对应的项目就是“卫生间中”。目前为止,儿童浴室中的瓷砖没有发现问题。
本院认为,***要求百姓装潢公司出示圣象地板的送货单,百姓装潢公司在一审中提供了该户装修地板的送货出库单及相应的地板检验报告。就厨房斯米克瓷砖,百姓装潢公司在工程结束后提供的结算单上注明了型号、规格和等级;而儿童浴室的斯米克瓷砖的型号、规格亦在结算单上注明并由甲方签收确认。故一审法院对***的相关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以地板本身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百姓装潢公司赔偿100,000元。鉴于***在施工之前已经查看了地板,虽***称其提出过质疑,但***并未拒绝百姓装潢公司铺设地板,在施工完毕后的验收单及结算单上亦予以签字确认。***在诉讼中提出对地板的质量问题进行检测,也因不具备检测条件而撤回。故***在未能举证证明百姓装潢公司提供的地板材料为假冒伪劣产品或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主张赔偿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卢薇薇
审 判 员 邬海蓉
审 判 员 俞 璐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仇祉杰
书 记 员 陈 晨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