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5民初1245号 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勤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同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第三人***,女,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列两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院资产公司)诉被告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院电力电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1月6日、2020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电院资产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电院资产公司诉称,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成立于1994年4月,是由上海电力学院(以下简称电力学院)投资的国有独资公司。2004年12月,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其85%的股权转让给了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和6名自然人股东。在改制过程中,电力学院对公司在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8%股权投资不作评估转让,拟划转给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电院科技公司)。但由于当时电院科技公司尚未办理国有资产产权证,故股权变更手续未能及时办理,后因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仍登记在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名下。为上述8%股权转让事宜,原告电院资产公司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进行过多次协商,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及***也从未否认过该8%属原告电院资产公司所有的事实,第三人***作为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和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代表于2016年5月3日与电力学院就8%股权归属还处理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认可该8%股权属电力学院所有,并承诺协助变更至原告电院资产公司名下,但后又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未予配合办理。 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999年成立,成立时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股权登记情况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占40%的股权份额,案外人上海电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院电力设备公司)占20%的股权份额,另有4个自然人共占40%的股权份额。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电院电力设备公司全部由电力学院全资控股。2002年,案外人电院电力设备公司的20%的股权通过转让方式给了第三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40%的股权里19%的股权转让给***,1%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还有20%的股权。此外,4个自然人的股权也有相应变更,但都是自然人之间的变更。2002年1月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章程中,股东登记共9方,其中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占20%股权,***占57%股权,其他7个自然人共占23%股权。2002年1月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与***签订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出资10万元、无形资产作价10万元,两项总计20万元,占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20%的股权,2002年3月22日完成出资交付给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变更实际完成。至此,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出资40万元,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注册资本实际应为120万元,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合计持有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3的股权。2004年4月17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增资,登记的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资为1,000万元,其中300万元是公司净资产转增为资本,600万元由包括第三人***在内的3个自然人现金出资,按原股权登记比例进行的增资,同比例计算即100万元的增资归属于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整个出资过程中,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出资总额为140万元,占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注册资本1,020万元中的13.725%。后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更名为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现登记在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名下8%股权利益应归于电力学院。另5.725%股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根据第三人***、***在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持股比例,登记在第三人***名下5.103%股权利益、***名下0.622%股权利益应归于电力学院。 原告电院资产公司作为电力学院的全资公司,负责学校全部经营资产的运营和管理,有权行使股东权益,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每年还向原告电院资产经营公司发放分红,故要求判令:1、确认登记在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8%的股权、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5.103%股权以及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0.622%股权归原告所有;2、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及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辩称,2002年1月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与第三人***签订股权投资协议并非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用20万元增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在2002年原打算注销后成立新公司,因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占20%股权,对应20万元,当时注销时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打算收回,新公司仍占20%股权,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只需要出资10万元,还有10万元为无形资产。由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实际注销手续没有办理,所以股权比例还是20%,但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无形资产10万一直没有到位。2004年12月,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成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据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了解,改制时做了评估,评估基准日是2004年1月31日。截止该时间点,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所有资产都在改制范围内,其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股权应当包括在内一并进行了评估。原告电院资产资产公司提到股权划转给案外人电院科技公司的事宜,而2005年才颁布了国有资产划拨的规定,电力学院自身无权作出决定。原告电院资产公司要求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5.103%及第三人***名下电院电气设备公司0.622%的股权归原告电院资产公司所有,也没有相应依据。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持有8%的股权,名义上登记为股权,实际是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对于2002年第三人***和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签订的协议,是第三人***接受其他股东委托所签,无论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经营情况如何,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都会有固定回报,是一个债权债务关系。就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享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8%的股权其实也是债,而非直接享有的股权。 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述称,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为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当时做了整体资产的改制,包括了所争议的股权。原告提供的2004年4月19日电力学院给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文件,在相关公司的工商内档内没有这份文件,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的工商内档中均没有这份资料。在改制过程中,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时,于评估书中也要求是对整体做出评估。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改制后,相关的股权又进行了多次变更。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现在的股东包括了很多自然人,所有的小股东均不认可原告此次诉请,认为侵害了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三人***、***述称,电力电院于2018年9月出具了声明,但原告电院资产公司与电力学院之间的管理关系不能以声明的方式将诉讼主体资格由电力学院转让给原告电院资产公司。原告电院资产公司不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在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争议的股权比例应为4%。2002年,登记在电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40%的股权,其中20%转给两个个人,预留了20%的股权,系因校办企业存在亏损,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由第三人***出面代表其他股东与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签订协议。2004年3月22日把包括两个个人受让20%的股权还有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20%股权对应的40万元一并由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汇入了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账号。同一天,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又汇了10万元至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账户,即协议上的10万元,剩余10万元无形资产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此之后一直没有到位。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的行为只改变公司股东结构,股权持有人仍然是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争议的股权在改制前后都属于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事实: 一、就原告电院资产公司起诉主体资格方面。 (一)、2006年6月2日《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教技发[2006]1号中载明: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原则上都要进入高校资产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确保国有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学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再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对外进行投资和经营。2007年4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沪教委科[2007]12号载明:高校资产公司接受学校的委托,独立开展业务活动,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资产公司的主要职责是实施高校经营性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依法保护高校(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培育高新技术产业项目,推进产学研项目和科技孵化基地建设,创造教育实习基地,推进高校后勤服务体系建设,作为对外投资主体,进行资本运作等。2007年10月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给电力学院的《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组建“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沪教委国资[2007]71号载明:“……一、同意你院将所属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发展公司改制为学院资产经营公司,公司名称为‘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性质为法人独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初期注册资本为30万元。二、同意原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发展公司的净资产经审计后全部注入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四、同意你院将所属上海电力学院电器仪表厂、上海电苑电力科技公司、上海电苑物业管理部、上海电力学院印刷厂、上海联申电力设备厂、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电力高科联合公司和上海高校后勤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等8家独资或参股企业(公司)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二)、原告电院资产公司提供电力学院《声明》,载明:“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是我校的国有独资公司,全面负责全校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关于我校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股权,我校同样亦交由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全权行使股东权利。该公司有权(包括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权利)处理与该股权相关的一切事宜。对该公司就上述股权及其收益问题提出的任何主张和采取的任何权利行使方式,我校均予认可,并承诺不会再另行提出相同的主张”。 二、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的设立、变更、改制情况。 (一)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于1994年5月24日成立,登记注册时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注册资金30万元,上级主管部门为电力学院。 (二)1994年10月,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资金由30万元变更为260万元。1996年4月,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资金由260万元变更为310万元。2002年4月,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资金由310万元变更为800万元。 (三)(1)2004年1月11日,电力学院向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的批复》(2004)沪电院院字第14号,载明:“你公司关于进行体制改革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决定,为使公司产权结构更加优化,同意进行改制,请抓紧做好改制方案的论证并报院部审批。”(2)同年3月16日,电力学院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提出《关于我院“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请示报告》(2004)沪电院院字第17号,载明:“……学校经过充分的讨论,决定进行改制,改独资为多元经济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学校推出部分投资,改无限责任为有限责任,使学校承担的风险得到了有效的规避和资金得到充分利用。……我们初步认定了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我院参股单位),自然人:***、***等原公司经营者作为股权受让方,改制后的公司股权结构为学校占15%,其于85%转让给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自然人多人,组成一个混合经济成分的有限公司……”。(3)同年4月8日市教委批复电力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沪教委财[2004]18号,载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初步方案,并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全部资产进行审计、评估”。(4)由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作为资产占有单位、电力学院作为出资者和主管盖章的《上海市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中“评估范围(打勾)”项中打勾项为1整体,“待评资产种类(打勾)”项中打勾项为1、机器设备、4、无形资产、6、流动资产。(5)同年5月11日,上海沪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沪中评报字[2004]第22号,载明:委托方为电力学院,资产占有方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本次评估范围为截至2004年1月31日止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评估前账面值资产总额873.43万元,负债总额285.30万元,所有者权益588.12万元。评估前账面值已经上海沪中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并调账。评估对象包括对流动资产、机器设备、无形资产,以及相关负债的现时价值的评估,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和相关负债与评估业务委托书及立项批复确定的范围一致;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1月31日,系由上海沪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与委托方、资产占有方协商确定,评估结论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净资产6,143,631.04元。评估前总资产账面值为8,734,227.50元,调整后账面值为8,734,227.50元,评估值8,996,665.84元,增值262,438.34元,增值率3%。评估前总负债为2,853,034.80元,调整后账面值为2,853,034.80元,评估值2,853,034.80元。评估前净资产为5,881,192.70元,调整后账面值为5,881,192.70元,评估值6,143,631.04元,增值262,438.34元,增值率4.46%。(6)同年6月21日上海市资产评审中心向电力学院出具的《关于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沪评审[2004]489号,载明:“你单位的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和上海沪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沪中评报字[2004]第22号)收悉。……我中心对该资产评估结果予以确认。至评估基准日2004年1月31日,被评估净资产的评估价值为人民币6,143,631.04元。评估结果有效期至2005年1月31日止。……”并附资产评估汇总表。(7)同年10月8日,电力学院向市教委提出《关于“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及股权转让方案的报告》(2004)沪电院院字第62号,载明:“我院‘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之事,于2004年3月16日正式上报你委立项申请,你委于4月8日以教财(2004)18号进行批复,同意初步方案并要求进行资产评估。现评估已经结束,确认中心已经确认,并已正式发文(见附件)。根据正式结果,我们按初步方案中确定的受让方进行正式洽谈股权转让事宜,现经洽谈正式组建方案如下:学校保留15%股份。其余按整体溢价80万元计算,转让85%股权。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受让51%(354.125万元);***5.4%(37.496万元);***8.6%(59.715万元);***5%(34.718万元);***5%(34.718万元);***2%(13.887万元):***8%(55.549万元)。以上自然人均为公司营销、管理人员……”。(8)同年11月5日市教委批复电力学院《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及股权转让的批复》沪教委国资[2004]15号,载明:“……同意你校提出的改制方案,并按如下方案转让股权:按评估净资产614.363万元和溢价80万元计,股权总额为694.363万元。其中:上海电力学院占15%股份,合104.155万元;转让85%股份,合590.208万元;上海电院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受让51%股份,合354.125万元;各自然人受让34%股份,合236.083万元。以上转让交易请按国有资产转让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改制后的公司应承担原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9)同年11月20日,电力学院向电院科技公司、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出具《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8%股权转入由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发展公司持有的批复》(2004)沪电院院字第77号,载明:“你们关于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8%股权转让给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发展公司的报告收悉,经研究同意按实际投资转让,请抓紧办好有关转让手续”。(10)电力学院(甲方)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载明:“……经评估,截止2004年1月31日,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资产合计为人民币899.67万元,负债合计为285.30万元,净资产为614.36万元。……甲方将所拥有的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85%股份有偿转让给乙方。甲方将上述产权以人民币(大写)伍佰玖拾万贰仟零捌拾(XXXXXXX)元转让给乙方,系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受让51%股份……,***受让5.4%股份……,***受让8.6%股份……,***受让5%股份……,***受让5%股份……,***受让2%股份……,***受让8%股份……。经甲、乙双方约定,交易基准日为2004年1月31日……”。(11)《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NOXXXXXXX)中载明:转让产权主要内容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85%产权;成交日期为2004年12月3日;转让产权相关指标:总资产899.666584万元(流动资产766.147234万元、固定资产133.16935万元、无形资产0.35万元),负债总额285.30348万元,所有者权益614.363104万元;产权转让总价590.208万元。 (四)2005年3月23日,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经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同意变更企业名称为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 (五)后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几经增资、股权转让,现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登记的股东为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原告电院资产公司、***、***、***、***、***、***、***、***、***、***、***、***。 三、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设立、变更情况 (一)、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于1999年3月29日成立。1999年2月24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章程载明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的出资额、方式、比例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40万元、占40%股权,电院电力设备公司20万元、占20%股权,***18万元、占18%股权,***10万元、占10%股权,***5万元、占5%股权,***7万元、占7%股权。 (二)2001年12月28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股东会决议载明:同意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转让其出资额19万元,占总股本的19%给***;同意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转让其出资额1万元,占总股本的1%给***;同意电院电力设备公司转让其出资额20万元,占总股本的20%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5万元,占总股本的5%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5万元,占总股本的5%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2万元,占总股本的2%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2万元,占总股本的2%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1万元,占总股本的1%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1万元,占总股本的1%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4万元,占总股本的4%给***;同意***转让其出资额2万元,占总股本的2%给***。2002年1月3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章程载明:股东为***(57%)、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20%)、***(5%)、***(5%)、***(5%)、***(2%)、***(2%)、***(2%)、***(2%)。2002年2月,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电院电力设备公司与***、***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将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9%股权以19万元转让给***、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将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股权以1万元转让给***,电院电力设备公司将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20%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并于2002年2月7日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完成产权转让交割。2002年3月22日,电院电力设备公司、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作为出让方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出让方上海电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收到受让方***、***股本转让金人民币肆拾万元正。”2002年3月22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通过支票形式付款至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40万元,款项来源注明为“股本金”。 (三)2002年1月,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曾申请注销登记。同时期,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又申请变更登记。同年6月,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又申请设立登记。 (四)2004年4月17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同意公司将注册资本由原先的10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同意投入600万元整,投资人***出资比例57.8%,出资额578万元,投资人***出资比例1%,出资额为10万元,投资人***出资比例1.2%,出资额为12万元;同意将公司净资产300万元整转增资本,转增后资本比例如下,***净资产转资本17.1%、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净资产转资本8%、***净资产转资本1.5%、***净资产转资本1.5%、***净资产转资本1.5%、***净资产转资本0.6%、***净资产转资本0.6%、***净资产转资本0.6%、***净资产转资本0.6%;同意***转让其在公司的出资额10万元,占总股本的1%给***;经过新资本的投入、净资产转增资本及股份转让后,公司股份比例调整如下:***(79.6%)、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8%)、***(3%)、***(2%)、***(2%)、***(2%)、***(0.8%)、***(1.8%)、***(0.8%)。2004年5月13日,上海沪江诚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验资报告》沪诚验发(2004)09-61号载明:经审验,截至2004年5月12日止,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已收到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900万元,其中货币出资600万元,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截止2004年3月31日净资产转增资本方式出资300万元。 (五)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几经股权转让,现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目前的股权登记为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8%、***82%、***10%。 四、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供的其他证据 2002年1月3日,第三人***作为甲方、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协议》,约定:“一、乙方同意参股由甲方控股的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乙方实际出资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以无形资产作价人民币壹拾万元整。两项总计折合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占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总股份的20%。二、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存续期间,乙方出资回报固定为人民币贰拾万元/每年。甲,乙双方就此各自承诺如下:1、乙方每年所获出资回报与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业绩(包括对外投资收益与风险)无关;2、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倒闭,解散时,甲方保证乙方优先收回出资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3、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如遇增资扩股或减资等造成乙方股份比例发生变化时,乙方所获出资回报固定不变且无需追加出资;4、乙方要求退出股份时,甲方必须无条件返还乙方出资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同时乙方必须协助甲方按甲方指定办理股份转让手续;5、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股份。但由于国家政策或乙方所代表的上海电力学院原因使其股份转让至任何上海电力学院所属(全资)企业时,乙方必须使受让方接受本协议所约定的全部事项不变的条件,否则视为乙方退出股份按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处理;6、乙方在确保出资额安全固定回报的情况下,不得干涉甲方的经营行为,包括所有财物处理方式和方法……”。同日由委托人***、***、***、***、***、***出具《委托书》,载明“在签订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章程及合资协议书同时,我们几位股东全权委托控股股东***就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出资参股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之事与其签订协议”。 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提供2002年3月25日,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付款至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0万元的进账单。 原告提供落款时间2002年1月12日的《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议纪要》,载明:“……五、会议同意2001年度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红利分配总额为人民币壹拾万元。六、会议同意2002年度和2003年度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红利分配总额为人民币贰拾万元。2004年度及以后由董事会议到时候再议。……”该纪要尾部有包括第三人***之内相关自然人签字并加盖“上海电院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印章。 原告提供落款时间为2004年4月19日电力学院向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函件(复印件),载明:“经院长办公会议决定,你公司在电力电气公司的股份,划回上海电力学院,在这次改制中不作转让,请办理有关手续”。 原告提供《上海电力学院校办企业(含参股挂靠企业)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载明:“……经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甲方)和(乙方)充分协商,就2010-2012年校办国有全资、控股、参股企业的目标、责任达成如下协议:一、乙方每年应完成的主要经济指标:1、应完成上缴利润(保证指标):人民币贰拾万元整。……股份制企业如实际分红超过此指标,以实际分红为准。……”该协议尾部乙方代表处有第三人***签字(落款时间为2010年4月20日)。 第三人***、***提供三份《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007年1月13日、2009年2月15日、2010年5月),决议载明同意按2002年股东协议相关条款向电力学院发放固定红利(2006年度、2008年度、2009年度)各20万元。三份股东会决议尾部均有第三人***签字。 原告提供四份形式上为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股东会决议》(2012年6月13日、2013年2月18日、2013年11月13日、2014年12月31日),决议载明会议同意按协议支付2011年度、2012年度、2013年度、2014年度原告电院资产公司固定红利20万元(每年),四份《股东会决议》尾部均有第三人***、***签字。 原告提供2016年5月3日《关于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股权等事宜会议纪要》,载明:“……会议议题:关于原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8%股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经上海电力学院校方与大股东***先生(代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友好协商,形成如下会议纪要。会议纪要:l、学校感谢多年来***先生及其企业为学校的发展做出的贡献,愿与其通过协商方式,平稳合规地解决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等相关公司历史遗留的股权投资方面一揽子事务,进一步加强学校与***领导的企业合作。2、***先生愿意在保证学校的利益的基础上,合理合法的解决8%股权的历史遗留问题。3、对于目前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股权的历史遗留问题,***先生及其企业同意目前工商登记的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所持有的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股份的权益给予上海电力学院并由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享有权益。4、双方一致同意经资产审计、评估后,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退出其对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所享有的上述8%股权。因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投资了上海浦海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学校享有的8%股权中含有对上海浦海求实电力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权益。对这部分股权,双方同意通过适当方式转到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股权按审计评估价值由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或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支付给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6、结合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原来固定回报的问题,***先生及其企业建议学校一并退出持有的上海电院电力电实业有限公司4.907%股份。经学校慎重考虑,同意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退出持有的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4.907%股份。经审计评估后,按审计评估价值由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7、双方一致同意聘请上海市教委相关目录中的审计、评估公司作为第三方机构开展资产审计、评估等工作,并确定2016年3月31日作为审计、评估基准日。上述具体操作事宜,须经上海市教委国资监管部门的批准并在符合国资监管要求的前提下进行。……9、双方同意加快对上述股份处理的进度。力争在2016年10月31日31日前完成相关企业的资产审计、评估工作。力争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股权交易等工作。上海电力学院将安排资产经营公司等职能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积极推进股份处理工作。***先生及其相关企业承诺在处理股份权益过程中,做好自然人股东的解释工作,积极配合学校早日完成上述工作。在具体工作推进中如遇到问题,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以上事实,由原告、被告、第三人提供的《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组建“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声明》、《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的批复》、《关于我院“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进行体制改革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请示报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资产评估立项的批复》、《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关于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整体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通知》、《关于“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及股权转让方案的报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及股权转让的批复》、《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8%股权转入由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发展公司持有的批复》、《上海市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情况说明》、《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协议》、《委托书》、付款凭证、《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2001年度董事会议纪要》、《上海电力学院校办企业(含参股挂靠企业)经济目标责任协议书》、《股东会决议》、《关于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股权等事宜会议纪要》、本院至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调取的资料及原告、被告、第三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教育部关于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中组建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若干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属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和组建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意见》、《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组建“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批复》,可以说明为贯彻教育部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要求,电力学院所有经营性资产进入到电力学院的资产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电力学院所享有的国有股权无偿划拨给原告电院资产公司。电力学院作出的《声明》也明确了原告电院资产公司全权行使股东权利。故本院认定原告电院资产公司有权在本案中主张其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中是否具有股东资格。 就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2004年改制时是否包括对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股权在内的问题。2004年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前系全民所有制性质,电力学院作为上级主管单位对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进行领导和管理。2004年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进行的改制由电力学院负责具体的改制工作。2004年4月《上海市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中“评估范围(打勾)”项中打勾的“整体”应理解为“待评资产种类(打勾)”项中打勾的机器设备、无形资产、流动资产的整体,而不是包括非待评资产种类在内的整体。该申请表明确待评资产种类中并不包括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当时的长期投资。上海沪中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沪中评报字[2004]第22号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中亦不包括长期投资。该评估报告的结论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评估净资产为6,143,631.04元。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及股权转让的批复》沪教委国资[2004]15号,市教委同意并批复的改制方案系在上述评估结论的基础上溢价80万元,作为股权总额即694.363万元,将85%股份合590.208万元转让给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及6个自然人。电力学院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及6个自然人通过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签订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股权转让价格也和上述改制方案确定的转让价格一致。改制时相应的《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产权转让交割单》上注明的转让产权相关指标中总资产分类中亦只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未包括长期投资。2004年11月电力学院向电院科技公司、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股权转入由上海电力学院科技发展公司持有的批复》(2004)沪电院院字第77号,虽然内容中使用了“转让”的措辞,但结合改制时《上海市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沪中评报字[2004]第22号评估报告等,可以认定当时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对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股权长期投资并不在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的产权范围内。再根据原告以及第三人提供的形式上被告的股东会决议以及《关于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股权等事宜会议纪要》的相关内容,进一步可以认定2004年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范围并不包括对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股权投资,且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对此是明知的。 就原告电院资产公司作为电力学院的资产公司实际享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股权的具体份额问题。1999年3月,被告电院电气设备设立时,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享有40%股权。2002年2月,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电院电力设备公司与***、***签订《上海市产权交易合同》,约定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将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9%股权以19万元转让给***、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将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股权以1万元转让给***,电院电力设备公司将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20%股权以20万元转让给***,且完成了产权转让交割手续。转让后,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持有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股权份额为20%。原告认为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根据2002年1月3日与第三人***签订《协议》,又向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投入20万元(10万元资金、10万元无形资产)。但2002年1月期间,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确实既有注销登记申请,又有变更登记申请,同年6月还有设立登记申请。根据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注册资本从100万元增资至1,000万元(即2004年4月)之前,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注册资金一直登记为100万元,登记在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名下的股权比例一直为20%。这与2002年1月3日《协议》载明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占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20%股权的内容相一致。在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没有经过增资程序、没有章程变更各股东股权比例程序的情况下,即使2002年3月25日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汇入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10万元,也不能认定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注册资本增加、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的股权份额增加,仅仅是可能存在股东与公司之间款项往来的债权、债务问题。至于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提出的《协议》中无形资产投资10万元是否到位问题,也不影响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股权的份额,亦仅可能存在股权出资的债权、债务问题。就《协议》中约定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每年给予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固定回报20万元,虽然该约定与股东应根据公司相关经营情况获得红利、分红的原则有一定的冲突,但不能以此而否认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股东身份,只是可能存在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分红方面需重新进行结算的问题。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后历经增资及股权变更,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改制更名为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现登记在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的股权份额为8%,该份额与2016年5月3日《关于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股权等事宜会议纪要》中所提及的“关于原上海电力学院电力电子实业公司在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的8%股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股权份额相一致。 综上,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改制前所持有的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股权不在改制范围内,现登记在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8%股权仍应由原主管单位电力学院处置。鉴于电力学院所有经营性资产进入到原告电院资产公司,由其负责经营和管理,电力学院享有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至原告电院资产公司,原告电院资产公司主张现登记在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8%股权归原告电院资产公司所有,并要求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及第三人电院电力电子公司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5.103%股权及登记在第三人***名下被告电院电气设备公司0.622%股权归原告所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登记在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被告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8%的股权归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二、被告上海电院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股东由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事项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三人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予以配合; 三、驳回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上海电院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书记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