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19)沪0110民初12115号
原告: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许爱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霁,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颖颖,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凤敏,总经理。
原告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电院电力电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已经履行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许 颢
书 记 员
沈佳越 薛艳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