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2735号
原告:***,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
被告:倪佳斌,男,1984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路XXX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15楼1501单元、16、17楼。
负责人:曹原。
原告施***与被告倪佳斌、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朱胜范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邱 扬
书 记 员 朱莲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