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桂棠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51民初826号
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法定代表人:刘建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庆。
被告:上海桂棠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新河镇新开河路********。
法定代表人:王毅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鹤宝。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负责人:陈红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唯。
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通通信)诉被告刘伟、上海桂棠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棠物流)、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刘伟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亚通通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健、顾庆,被告桂棠物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鹤宝,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通通信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通信线路抢修费113875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23日14时30分许,被告桂棠物流处驾驶员刘伟驾驶牌号为沪D4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崇明区三星镇三协村二队处发生事故,造成大片通信线路严重损坏。本起事故经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认定,被告桂棠物流处驾驶员刘伟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系沪D4XX**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强险及商业险之保险人,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内。
被告桂棠物流辩称,对事故发生的经过、车辆的投保情况均无异议;关于事故责任认定,我司车辆符合标准,而通信线路的高度不符合标准,现保险公司已对责任认定认可,故我方亦认可。事故车辆为我司所有,驾驶员刘伟是我司员工,事故发生时在履行职务行为。关于事故的损失,同保险公司意见一致。
被告太平财险上海分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认定、车辆投保情况均无异议。涉案车辆在本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100万,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司同意按照事故损失评估的价格33419元进行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各方无争议的事故发生的事实、事故认定及车辆投保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2019年9月10日,上海电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签订了《2019年崇明局综合化维护(崇西网格草棚及庙镇区域)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委托原告就2019年崇明局综合化维护(崇西网格草棚及庙镇区域)提供维护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服务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双方对服务内容、服务报酬、保密义务、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等内容作了具体约定,但对设备受到第三人侵害,甲方未授权原告对外主张权利。
再查明,原告自认本案中受损的设备所有权不属于原告,双方仅对甲方的设备维护维修作了约定。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应当与其起诉的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中,被告侵害的财产权并非本案原告享有,原告与本案并无直接利害关系,其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对此应予裁定驳回。对于原告因维修支付的相关费用,其可根据合同约定向适格相对人主张权利。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78元,减半收取计1289元,由上海亚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胜范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马 腾
书 记 员 朱莲莲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八条
……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