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7294号之三
原告:**,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同,上海之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北松公路5255号2楼。
法定代表人:许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永林,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超路88号。
法定代表人:于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铔蓉,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中路12弄136号。
法定代表人:沈栋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轶龙,上海申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栋杰、上海万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5日立案。后本院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沈栋杰、汤始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依原告申请依法追加建华建材(上海)有限公司、上海胜泽绿化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905元,合计诉讼费用4,930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聂文翊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卢李霞
书 记 员 卢李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