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普执字第212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姜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德良,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普民二(商)初字第1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及利息人民币4100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36000元,扣除执行费2000元,余款134000元已发还给申请人。另依法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在案外人上海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因该款已被本院另案先行冻结,目前该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暂无法提取。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财产线索。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普执字第2129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 晔
代理审判员 朱海波
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潘文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