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7民初301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XXX弄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周洁,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正洪,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辉,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上海能电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申请,本院作出(2020)沪0107民初301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9,891,726.17元或其他等额财产。现申请人申请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苏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891,726.17元的冻结措施及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杜 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徐晓航
书 记 员 陆嘉茗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由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