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

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12251号 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601-C10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男,198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 原告五矿瑞和(上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6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院已于2023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提起的起诉,双方均不服天津港保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保劳人仲裁字[2023]第50256-2号仲裁裁决书,先后起诉至本院,故应并案审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3)津0319民初11064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付 辰